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CJJ/T 106-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2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69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06-2010,自2011年2月1 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T 106-200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7月20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4 .地理空间数据;5 .系统功能与性能;6. 系统运行环境;7 .系统建设与验收;8 .系统维护。
本规范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1. 对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模式作了必要的扩展;2 .对地理空间数据的要求作了细化,并增加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元数据、数据建库和数据更新等内容;3 .对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描述;4 .对系统建设和验收的要求作了较多的修改和扩充。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邮政编码:100010) 。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萍 王丹 吴强华 王洪深
李晟 田飞 崔媛媛 李海明
孔少楠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俊芝 郝力 曲成义 蒋景瞳
方裕 陈向东 杨海英 郭滨
张晓青
1 总则
1.0.1 为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规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
1.0.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注重整合和共享已有各种相关资源,并宜采用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
1.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和对实施监督管理效果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本规范中简称为系统。
2.0.2 协同工作 cooperative work
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相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等之间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协调一致的行为。
2.0.3 单元网格 basic management grid
城市市政监管的基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10000m2)。
2.0.4 责任网格 duty grid
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
2.0.5 管理部件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简称部件。
2.0.6 事件 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2.0.7 市政监管问题 urban municipal management problem
由监督员或公众发现并报告的管理部件丢失、损坏问题和事件问题的统称。
2.0.8 案件 case
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问题。
2.0.9 信息采集监督员 information collecting and supervising
person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
2.0.10 公众举报 citizen exposure
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
2.0.11 监督中心 supervision 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2.0.12 指挥中心 direction 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2.0.13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
2.0.14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mobile device for supervise data capture
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信息的移动通信手持机。简称城管通。
2.0.15 地理空间数据 geospatial data
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以及相应的元数据等。
2.0.16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urban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1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
3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在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长效考核制度等基础上运行。
3.1.2 系统可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宜从下列管理模式中选用一种:
1 市一级监督,市一级指挥;
2 市一级监督,市、区(县)两级指挥;
3 市、区(县)两级监督,两级指挥;
4 市一级监督,区(县)一级指挥。
3.1.3 系统宜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3.1.4 系统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纳人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
3.2 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 应实现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同,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核查监督;
2 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指挥处置;
3 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置市政监管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
3.2.2 应构建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区域精细化分层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的规定。
3.2.3 应构建以问题发现、立案和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监督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的规定。
3.2.4应构建以处置职责明确、处置时限精准和处置结果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执行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的规定。
3.2.5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 292的规定。
3.3 系统业务流程
3.3.1 系统业务主要流程(图3 .3 .1 )应包括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查结案6个阶段。
图3.3.1 系统业务主要流程
3.3.2 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责任网格内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后,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监督中心,上报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 293的规定;
2 对公众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向监督中心的举报,监督中心应能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现场核实,监督员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核实结果;
3 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自动信息采集技术发现市政监管问题,自动上报监督中心。
3.3.3 案件建立阶段,监督中心应审核接收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3.3.4 任务派遣阶段,指挥中心应接收从监督中心批转来的案件,并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
3.3.5 任务处理阶段,专业部门应按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案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
3.3.6 处理反馈阶段,指挥中心应将专业部门送达的案件处置结果反馈给监督中心。
3.3.7 核查结案阶段,监督中心应将案件的处置结果通知监督员进行核查;待监督员报送核查结果后,监督中心比对核查信息与处置信息,两者一致时应予以结案,否则应重新派遣处置。
4 地理空间数据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宜包括相应的元数据。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覆盖系统的监管范围。
4.1.2 地理空间数据的空间参照系应与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空间参照系一致。
4.1.3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和交换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或使用商用地理信息系统(G IS )平台软件可接受的格式。
4.1.4 地理空间数据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完整性、位置精度、属性正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
2 数据生产单位应采取”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方式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内部验收。
3 监理单位应对数据获取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并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质量抽检。
4 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数据生产单位应按检查验收提出的意见,对数据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5 数据检查验收结果应形成相应的技术文档。
4.1.5地理空间数据存储与使用的安全、保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1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能为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地理空间公共数据,为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等提供工作基础,并应为市政监管问题提供空间位置参照。
4.2.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地名等数据;
2 宜包含地址、数字正射影像数据;
3 数据的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QJJ 103和《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的规定。
4.2.3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矢量数据,其位置信息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行政区划、道路、水体和绿地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建(构)筑物数据的基本属性信息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2 应基于1:500〜1:2000比例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和修测。
4.2.4 地名和地址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街巷名称、地片和区片名称、标志物名称以及门牌地址等的位置信息和基本属性信息;
2 位置信息宜使用地名和地址所代表实体的中心点坐标描述;基本属性信息应包括地名和地址的名称及分类;
3 宜从城市地名数据库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中提取,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4.2.5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分辨率宜为0.lm〜0.5m;
2 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宜大于2.5m;
3 影像应纹理清晰,反差适中,色调均匀,无重影和漏洞。
4.2.6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
4.2.7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宜通过所在城市的公共地理信息平台实现共享。
4.2.8 有条件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与地面近景影像数据结合使用。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1单元网格的划分、编码、属性信息及图示表达等应符合现柠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的规定。
4.3.2 单元网格数据应建立拓扑关系。单元网格应采用闭合多边形表达。
4.3.3单元网格的多边形顶点应利用城市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或地形图结合实地调查获得,其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m。
4.4 部件和事件数据
4.4.1 部件和事件数据的分类、编码、属性信息及精度要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的规定。
4.4.2 各城市可根据市政监管的需要,对部件和事件类型及其属性项进行扩展和删减,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的规定。
4.4.3 部件数据普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城市1:500、1:1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实地进行各种部件类型及其属性信息的普查,并借助相关地物关系和简易测量工具确定部件的位置。必要时,可使用专业测绘设备进行部件位置测定。对正在施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普查的区域,应标出范围,注明原因。
2 在实地普查和测绘的基础上,应根据记录图表,进行数据录入和处理,分类建立部件数据文件。
3 对获得的部件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分类代码的正确性、属性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部件的定位精度,以及作业过程文档等。数据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宜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的规定进行。
4.4.4 事件数据应基于单元网格编号、地理编码数据等进行空间定位,并应确定其类型代码和相关属性数据。
4.5 地理编码数据
4.5.1 地理编码数据的基本要求及表达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的规定。
4.5.2 地理编码数据的密度宜为每5m〜10m—条记录,其地点的空间位置精度宜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一致。
4.5.3 地理编码数据可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建(构)筑物数据的门牌地址信息及地名和地址数据同时使用。当地名、地址数据能满足或部分满足市政监管工作需求时,可不单独采集或少采集地理编码数据。
4.6 元数据
4.6.1 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在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宜按数据集建立相应的元数据。
4.6.2 元数据应描述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质量及状况等信息,并应为数据的管理、维护、检索和应用提供支持。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
4.6.3 元数据可采用纯文本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 格式存储,其文件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地理空间数据文件名称建立联系。
4.7 数据建库
4.7.1 地理空间数据建库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的建设,宜包括元数据库的建设。
4.7.2 根据系统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所在城市的实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的规定,对各类数据库进行详细设计,并应建立相应的设计文档。
4.7.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等类型分别进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当覆盖区域大时,各类数据可分区域管理;
2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采用文件系统或影像数据库等方式进行组织管理。
4.7.4 单元网格数据库应包括单元网格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5 部件数据库应包括市政监管所涉及部件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部件类型或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6 地理编码数据库应包括各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置信息和属性信息。数据可按覆盖的区域范围进行组织管理。
4.7.7 元数据库应包括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单元网格数据库、部件数据库和地理编码数据库对应的所有元数据。元数据库应与其描述的数据库建立对应关系。
4.7.8 数据入库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可采用程序辅助批量检查或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矢量数据,应进行拓扑关系检查,并应检查相邻图幅之间要素几何图形及属性的物理接边或逻辑接边,保证数据无缝、要素关系正确和要素属性一致;
2 对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影像进行必要的色调调整。
4.7.9 数据入库后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入库后数据的完整性、拼接无缝及逻辑一致性等;
2 数据入库后,应建立高效率的数据索引;
3 应按数据库设计方案,对数据库中各类数据的数量、范围和内容以及数据之间的集成关系等进行测试,并建立相应的测试文档。
4.8 数据更新
4.8.1 系统中的各种地理空间数据及其元数据应适时进行更新。
4.8.2 地理空间数据更新后的数据质量不应低于原有数据的质量。
4.8.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更新周期不宜超过1年;
2 对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更新。
4.8.4 当覆盖区域的单元网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单元网格数据的更新。
4.8.5 部件数据的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
2 当监督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新的部件、普查中遗漏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时,应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经核实后,应组织对这些部件数据及时进行更新。
4.8.6 地理编码数据的更新宜与部件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4.8.7 当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时,应同步更新相应的元数据。
4.8.8 更新后的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4.8.9 数据更新后,应及时对相应的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维护。
5 系统功能与性能
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基本结构框架(图5. 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监管数据无线采集、监督中心受理、协同工作、监督指挥、综合评价、地理编码、应用维护、基础数据资源管理等子系统;
2 当需与包括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专业子系统等在内的外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包括数据交换子系统;
3 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其他子系统。
图5.1.1 系统基本结构框架
5.1.2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监管问题空间位置查询和定位时间不宜超过5s;
2 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市政监管问题传输和系统处理时间不宜超过30s;
3 监督中心向监督员发送任务,系统处理和传输时间不宜超过10s。
5.1.3 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5.1.4 系统运行中的业务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监督员上报、公众举报、监督员核实和核查、案件、流转、督办、业务表单、机构人员角色、绩效评价结果等数据;
2 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
5.1.5 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工作表单定义、文号定义、数据字典定义、统计报表定义、物理图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要素编码定义、地图使用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
2 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
3 运行支撑数据应由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配置生成。
5.1.6 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5.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5.2.1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备端,并应实现信息交互。
5.2.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接收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报送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
2 下发监督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任务;
3 管理和发布当日提示信息;
4 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同步等功能。
5.2.3 监督员应配备使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数据。该设备的硬件和软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
5.3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5.3.1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应包括案件受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
5.3.2 案件受理模块应具有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建立案件、同时发送至协同工作子系统和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
5.3.3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定位功能,宜实现地图量算、分析和统计等功能。
5.3.4 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在岗情况查询与统计等功能。
5.3.5 参数设置模块应具有系统参数设置和用户信息设置等功能。
5.4 协同工作子系统
5.4.1 协同工作子系统应包括协同处理、地图操作、査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并应提供延期、缓办、作废等的申请授权和授权操作功能。
5.4.2 协同处理模块应具有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置、处置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进行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和各级领导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
5.4.3 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3.3〜5.3.5条的规定。
5.5 监督指挥子系统
5.5.1 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信息、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等功能,并应能对发生市政监管问题的位置、处置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处置结果、综合绩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5.5.2 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在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上显示,且宜分为地图显示区和信息显示区两部分。
5.6 综合评价子系统
5.6.1 综合评价子系统应基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等评价模型,具有对区域、部门、岗位等进行综合统计、计算评估和生成可视化评价结果等功能。
5.6.2 综合评价子系统的绩效评价模型及评价结果表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的规定。
5.7 地理编码子系统
5.7.1 地理编码子系统应具有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和地址匹配等功能,应能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5.7.2 地理编码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宜小于Is。
5.8 应用维护子系统
5.8.1 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及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扩展的功能。
5.8.2 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多级运行模式的工作流配置功能。
5.8.3 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组织机构和权限等配置功能。
5.8.4 应用维护子系统的业务配置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的规定。
5.9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5.9.1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和维护功能。
5.9.2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能对地理空间数据的查询、显示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和管理。
5.10 数据交换子系统
5.10.1 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具有与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专业子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交换的数据可包括案件数据、综合评价数据等。
5.10.2 数据交换子系统的数据传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支持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
2 应支持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
3 应具备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
4 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避免传输的数据受到损失。
6 系统运行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具有基本的运行环境和安全保障功能。
6.1.2 系统基本运行环境宜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显示设备、存储及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呼叫中心、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等,并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 2节至第6. 9节的规定。
6.1.3 系统应具有下列安全保障功能:
1 用户身份统一认证;
2 用户访问授权控制和行为审计;
3 漏洞扫描和入侵检测;
4 数据包过滤和病毒防范;
5 数据加密;
6 系统监控等。
6.1.4 同一城市的市、区(县)宜使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
6.2 机 房
6.2.1 机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 0 1 7 4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和《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的规定。
6.2.2 机房的消防系统应通过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消防检测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6.2.3 机房应安装雷电防护系统,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测。
6.2.4 机房的供电系统应能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应配有高性能的不间断电源设备,电力供应中断时的维持时间不应低于4h。
6.3 网 络
6.3.1 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6.3.2 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网络带宽不应低于2Mbps。
6.3.3 监督中心应实现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网络带宽不宜低于2Mbps。
6.3.4 网络交换应采用多层结构。
6.3.5 应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
6.4 服务器
6.4.1 根据并发用户数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服务器的配置性能宜满足运行和数量要求。
6.4.2 服务器应至少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地图应用服务、业务应用服务、数据无线采集服务、统一认证服务和备份服务。
6.4.3 应建立日常管理维护机制,保证服务器的可靠运行。
6.5 显示设备
6.5.1 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宜配置供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具体配置应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选择。
6.5.2 显示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幕分辨率不应低于1024 X 768像素;
2 屏幕对比率不应低于600:1;
3 屏幕亮度不应低于1000cd/m2;
4 水平视角不应低于150°,垂直视角不应低于60°。
6.6 存储及备份设备
6.6.1 存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和高传输速率;
2 宜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
3 宜具有高传输速率的光通道直接连接方式。
6.6.2 备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主机服务器应能进行无人值守备份;
2 应具有灵活的备份和恢复策略,具有集中化的备份策略管理及备份任务监督功能;部件和地理编码等数据应进行异地备份;
3 当系统出现意外损害时,应能快速及时地进行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6.7 呼叫中心
6.7.1 呼叫中心应设在监督中心内,通过电话形式接受公众举报、与监督员通话联系。呼叫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接入;
2 应允许多名话务员并行受理;
3 性能应稳定,易使用,易维护,并应具有可扩展性。
6.7.2 呼叫中心应具有基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坐席功能应包括应答、保持、转接、呼出、咨询、会议等基本操作功能,并可实时显示主叫号码;
2 特殊坐席功能可包括话务质检、监听、协议跟踪、全程录音、放音、内部呼叫、强制插人、强制拆除、强制签出、强制示忙、强制示闲、拦截、服务指标统计等。
6.8 操作系统
6.8.1 计算机操作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性能。
6.8.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的操作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的规定。
6.9 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6.9.1 数据库管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统一存储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
2 数据库恢复;
3 历史数据管理;
4 数据备份和安全管理。
6.9.2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管理海量地理空间数据,并支持地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 应提供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GIS)服务,实现基于浏览器的地理空间数据查询、显示、分析;
3 应支持通用编程语言进行二次开发;
4 应支持常用数据格式的转换。
7 系统建设与验收
7.1 系统建设
7.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应有明确的应用需求和经费保障;
2 系统监管范围宜选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趋于稳定的区域;
3 系统监管范围内应没有无线通信盲区。
7.1.2 系统建设应包括下列工作:
1 建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
2 根据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选定建设与运行模式,制定项目总体方案,确定工作分工、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
3 编写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4 组建独立的监督中心和监督员队伍,组建指挥中心,落实处置体系,编制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5 确定系统各项工作的建设单位;
6 获取或制作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划分单元网格,开展部件和地理编码数据普查,建立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库;
7 组织开发应用系统软件;
8 采购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组织开发城管通软件;
9 设计、采购、安装、集成和调试系统运行环境;
10 测试系统运行环境、功能和性能:
11 系统岗位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
12 系统试运行、验收和正式运行。
7.1.3 系统建设宜采取第三方监理方式对设备安装调试、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应用软件系统开发与系统集成的全过程进行监理。所有工作应形成相应的文档资料。
7.2 系统验收
7.2.1 系统验收应包括验收申请、现场考查和正式验收等环节。正式验收应在系统至少试运行3个月后进行。
7.2.2 系统正式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运行模式、地理空间数据、应用系统、运行效果和文档资料的验收。
7.2.3 建设与运行模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立了代表政府的、独立的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和综合协调部门,实现了市政监管问题的处置和监督考核的职责分离;
2 组建了与城市监管范围、问题发生密度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的专职队伍;
3 建立了符合本规范第3. 3节规定的城市管理业务流程,各环节做到了分工明确、衔接紧密;
4 建立并执行了有效的监督制度、处置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形成了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7.2.4 地理空间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依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3、《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 215的规定;
2 应提供数据采集、处理、建库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技术方案、技术总结报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以及数据监理报告等文档;
3 可采用调阅相关技术文档、现场质询的方式进行验收;必要时,可进行数据的实地抽查。
7.2.5 应用系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开发文档等进行验收;
2 各子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3 应用系统应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试。软件测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的规定;
4 对未经第三方测试的应用系统,验收前应进行专门的测试;
5 开发文档应包括需求分析报告、总体设计书、详细设计书、用户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系统测试报告等;
6 验收可采用调阅相关技术文档、现场演示、质询的方式进行。
7.2.6 运行效果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管覆盖范围、专业部门接入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收;
2 监管范围宜至少覆盖城市(城区)主要建成区范围;
3 经过试运行,部件、事件问题的发现和处置达到合理的数量;
4 验收可采用现场系统实际案例演示和数据统计方式进行;
5 应对系统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收,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 292的规定。
7.2.7 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档资料应包括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文档、建设过程文档和总结报告等;
2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文档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体系建设、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建立等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管理制度文档;
3 建设过程文档应包括系统集成、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和安装调试、网络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场地机房装修、监理等全过程技术文档;
4 总结报告应针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说明项目概况、建设过程、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地理空间数据建设、试运行情况、运行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方案等。
7.2.8 验收应由系统建设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并应形成明确的书面验收意见。
8 系统维护
8.1 日常管理
8.1.1 应制定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系统管理员,监测系统运行状况、数据库状况、数据备份情况等。
8.1.2 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修改、破坏或窃取数据。
8.1.3 应制定有效的备份管理制度,及时对各类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备份。在进行系统更新和维护时,应做好软件和数据的备份工作。
8.1.4 应定期分析应用系统日志、数据库日志和业务操作日志等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发现系统异常情况。
8.2 软件和数据维护
8.2.1 应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对系统进行维护,并通过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对地理空间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
8.2.2 系统应具备快速适应能力。当机构、人员、工作流程、工作表单、地图等管理内容发生变化时,可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8.2.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的更新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规定。
8.2.4 系统应具备对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进行扩展的能力。
8.3 应急预案
8.3.1 应制定有效的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并应由系统管理员定期组织演练。
8.3.2 应急预案应包括呼叫中心异常、网络异常、数据库服务器异常、应用服务器异常、磁盘阵列异常、平台软件系统异常、应用软件系统异常等情况的处置方案。
8.3.3 应急预案应能在系统出现异常后8h内恢复正常运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3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
4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5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7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8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
9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3
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
1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 215
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 292
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 293
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
CJJ/T 106 – 2010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06 – 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 月2 0日以第69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 – 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参编单位是北京数字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部信息中心、北京图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陈平、吴强华、郝力、高萍、倪东、董振宁、王丹、许欣、赵伟、霍文虎、张洁、陈大鹏、陈晔、赵铁汉、崔媛媛。
本次修订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开展的三批共51个城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推广应用的经验,并积极吸收了相关科研和技术发展成果。
为便于广大城市管理以及数据生产、系统开发、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果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1 总 则
1.0.1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面貌变化巨大。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城市综合治理能力和城市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已在许多城市推广运行。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经过对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验收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城区)的运行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在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作为指导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规定了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城市其他有关管理应用系统,如果实行基于单元网格的全方位、全时段的管理方式,也可以借鉴本规范。
1.0.3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 422号文件精神,在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其呼叫中心应使用统一专用号码12319。同时在使用该号码时,需遵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有关号码资源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该专用号码或改变号码用途。
1.0.4 基于网格化的城市管理模式是实现全时段监控、全方位覆盖的现代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政府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应积极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节约资源,提升系统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监管能力。
1.0.5 本规范是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基础而制定的,因此在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本章对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特别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模式中涉及的新概念作出定义,以便于对条文的理解和使用。这些术语考虑了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其他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理空间信息标准之间的协调。
3 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基础是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新模式的核心就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独立的监督制度需要保证监督和管理处置的两轴分离;精细化的处置制度需要保证案件分类明确、处置主体责任明确;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需要保证考核评价信息来自系统实际运行数据。基于三个管理制度运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才能保证全方位、全时段城市管理的长效化。
3.1.2 这里列举的4种管理模式,是在总结全国各类不同城市实施数字城管的实践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各城市可根据自身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选用。
3.1.3 系统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可以节约投资,有利于实现系统与数据标准的统一,特别是系统效能的发挥。这里的一体化主要是指在一个城市中,系统应自上而下统一建设,市、区(县)应使用统一的网络系统。
3.1.4 绩效评价考核结果纳人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是系统能够持续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
3.2 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3.2.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作原则,单元网格精细化管理原则,部件和事件精确化管理原则,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模式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全方位、全时段实施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基础。
3.2.4〜3.2.5 为使市政监管问题及时得到处置,并实现管理的长效化,应建立必要的实施方案,具体可包括指挥手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订等。
3.3 系统业务流程
3.3.1 本条说明了新模式业务流程中的6个阶段,也说明了新模式业务涉及的监督员和社会公众、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等4个环节。新模式业务流程的特别之处是一个闭环管理流程,而且每个环节都有回路,能够监督每个问题是否已经解决。
本流程是一个基本流程,是一个市、区(县)两级一体化的应用系统,根据本规范第3. 1.2条中采用的管理模式不同,在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环节会略有不同。
3.3.2〜3.3.7 具体说明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4 地理空间数据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是一种城市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因此,系统的运行必须要有地理空间数据的支撑。这里的地理空间数据主要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以及地理编码数据。除这些数据外,应尽可能包括地理空间数据的元数据。本规范第4. 2节至第4. 6节对这些数据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市政监管问题能在系统中准确、完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地覆盖市政监管的整个区域范围。
4.1.2 城市地理空间数据与空间参照系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地理空间数据的获取、更新、维护和应用,应该使用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的空间参照系。
4.1.3 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了矢量数据转换格式、影像数据转换格式、数字高程模型数据转换格式,适用于矢量数据、影像数据和格网数据等的交换和存储。
4.1.4 关于地理空间数据的质量检査验收有以下几点说明:
1 “两级检査、一级验收”是数据生产单位为保证其所提供的数据质量符合要求而进行的检査和内部验收工作。”两级检查”指的是作业组检查和单位生产部门检查;”一级验收”指的是单位质检部门验收。
2 引入监理单位对数据获取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是目前城市地理空间数据生产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方式,它对于保证最终成果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系统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形成的关于地理空间数据检查验收的技术文档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生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据覆盖范围、数据内容和数量、利用的基础资料情况、执行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生产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生产单位内部检查验收结论等;
2)数据质量情况,包括数据生产监理的基本情况、数据质量抽检方法、样本数据质量统计和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检查验收结论等。
4.2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4.2.1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的基本地理数据集,它为描述城市状况提供最基本的信息,为城市应用系统提供公用数据,并为非空间信息提供空间定位基准,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位置的整合。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可以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和扩展来获得。
4.2.2 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和地名数据是最基本的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也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内容。地址数据对于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地理编码数据的采集,因此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获取。现势性高的高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可以为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和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提供更直观的支持,应尽可能获取。
4.2.3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都有较高现势性的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可以提取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和绿地等数据。当数据的现势性较差或内容不足时,应通过实地调查测量的方式予以修测。
4.2.5 0.1 m 〜0.5 m 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对应于1:1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分辨率过低将影响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和市政监管问题定位的效果。平面位置中误差2.5m相当于城市1: 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平面精度要求。
4.2.7 从信息共享和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为建设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公共地理空间数据资源通过加工处理来获得。在建立公共地理信息平台的城市,宜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4.3 单元网格数据
4.3.1〜4.3.3 有关单元网格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设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应严格执行。
4.4 部件和事件数据
4.4 .1〜4.4.4 有关部件和事件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设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时应严格执行。其中,数据的质量检査与验收等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的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的要求来进行。
4.5 地理编码数据
4.5.1〜4.5.3 有关地理编码数据的技术要求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 215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市政监管问题的定位和处置,地理编码数据的密度不宜过稀,一般以每5m〜10m —个记录为宜。需要说明的是,当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中建筑物数据的门牌地址信息及地名和地址数据较多,能满足或部分满足市政监管工作需求时,可少采集甚至不单独采集地理编码数据。
4.6 元数据
4.6.1〜4.6.3 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包含有关于数据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等特征描述性信息。它对于实现数据共享,更好地进行数据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元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发挥元数据的应有作用,元数据在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和更新的同时建立并提供。元数据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的规定。该标准在条文说明中给出了城市部件数据采集的一个元数据示例,可供参考使用。
4.7 数据建库
4.7.2〜4.7.7 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关数据库的设计、建设和检查等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中有较详细的规定。对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而言,根据数据的特点和容量以及数据库系统的情况,可以按数据类型、区域范围进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
4.8 数据更新
4.8.3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数据。由于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信息变化快,数据更新的周期不宜过长,一般以1年左右为宜。同时,框架数据的更新最好与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或公共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同步进行。当然,对于监管范围内变化大的区域,应及时进行必要的数据更新。
4.8.5 部件数据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核心数据之一,其现势性对于系统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及时更新。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宜超过6个月;二是日常更新,就是结合日常的监管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新部件、普查中遗漏的部件以及位置或属性发生变化的部件,及时进行相应的更新。
5 系统功能与性能
5.1 一般规定
5.1.1 为满足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实施的需要,系统建设应包括9 大基本子系统,这里以图的形式表示出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及使用者。各城市进行系统建设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扩展其他子系统,如专项普查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移动督办子系统等。
5.1.2 这里的性能指标是根据系统需求及当前软硬件、网络环境实际性能状况制定的,能保证位置定位快速、信息传输及时。
5.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包含了多个子系统,系统设计时应基于统一的数据结构体系,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
5.1.4、5.1.5 支撑数据和业务数据是系统运行中重要的两类数据,这里对其内容作了说明。
5.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5.2.1〜5.2.3 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 / T293中详细说明了信息采集设备端的软硬件要求,这里着重说明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备端两部分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5.3 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
5.3.1〜5.3.5 监督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使用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和本规范第6.7节所提到的呼叫中心。呼叫中心提供与社会公众和监督员通话功能,而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提供了与市政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案件受理模块,和其他辅助功能模块,包括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
5.4 协同工作子系统
5.4.1〜5.4.3 协同工作子系统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核心子系统,是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业务人员主要使用的子系统,也是产生绩效评价数据的基础信息系统。在协同工作子系统中,可以使用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辅助功能模块。
5.5 监督指挥子系统
5.5.1、5.5.2 监督指挥子系统是信息实时监控和直观展示的可视化平台,提供给各级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指挥。系统的显示设备可以选择不同尺寸的大屏幕、投影仪或大画面平板电视,也可以使用一般计算机的显示器,各城市应根据经济条件和实际应用情况选择性价比合适的显示设备。
5.6 综合评价子系统
5.6.1, 5.6.2 综合评价子系统是实现对城市市政综合监管工作中所涉及的监管区域、相关政府部门、岗位等实时的量化管理和绩效评价。具体的绩效评价体系及评价结果表达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 / T292 中有明确规定。
5.7 地理编码子系统
5.7.1、5.7.2 地理编码子系统与其他几个子系统密切相关,该子系统通过标准接口,为其他子系统提供地理编码服务。
5.8 应用维护子系统
5.8.1〜5.8.4 由于系统运行模式可能发生变化,市政监管的相关机构、人员、管理范畴、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可能逐步调整变化,因此,要求系统必须具有充分的适应能力,保证市政综合监管模式的各类要素变化时,可以快速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及时调整,满足系统发展的需要。同时,应用维护子系统必须能够支持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的配置,如《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所规定的处置标准。
5.9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5.9.1、5.9.2 系统建设包含各类空间数据的建设,一方面这些数据的类型和结构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在应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展,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可以适应空间数据管理和数据变化要求,通过配置完成空间数据库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于采用市区一体化集中式建设的系统,必须考虑到各区分别接入系统和更新系统时,按照区域范围更新数据的实际需求。
5.10 数据交换子系统
5.10.1、5.10.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应实现与上一级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外部专业子系统的信息交换。通过数据交换子系统,可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之间市政监管问题、综合评价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在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应提供标准化的接口方案,要求与本系统进行交换的专业系统,应能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交换标准的要求进行数据交换,保证信息的转出和问题处置结果的转入。
6 系统运行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运行环境是指支撑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软件、硬件和网络等设施,本规范对其主要技术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在满足系统基本运行条件和实现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配置。
6.1.2 本规范第6 .2节至第6.9节对系统基本运行要求作了规定。
6.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安全保障功能。本条提出了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要求。在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国家现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系统的安全工作。
6.1.4 从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共享和节约资源的角度看,同一个城市中,市级和区(县)级的系统最好能使用统一的软硬件平台。
6.2 机 房
6.2.1〜6.2.4 关于信息系统建设中机房的技术指标规定,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消防系统建设和验收除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外,还应符合地方相关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由于机房的供电系统直接关系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且对系统运行、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求机房应采用可靠的电力保障措施,以确保系统在非正常运行条件或故障突发情况下,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系统运行的维护工作,机房应配备较高性能的不间断电源设备。
6.3 网 络
6.3.1〜6.3.5 应在已有或新建的网络基础上,建立一个覆盖所有涉及市政综合监管的相关部门并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网络环境,实现所有使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网络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更高的配置。监督中心和监督员(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器)之间的数据传输主要依靠无线通信网络,因此需要建立监督中心与无线通信网络的互联。
6.4 服务器
6.4.1〜6.4.3 服务器是系统运行环境中最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系统服务器分为数据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服务器应能满足系统数据存储、安全性和数据吞吐等要求。各城市可结合自身需求,根据系统的用户数量和包含的数据量等实际状况对服务器的数量和配置等进行选择。
6.5 显示设备
6.5.1、6.5.2 这里所指的显示设备就是供多人共享的监督、指挥子系统的显示设备,可以是一块或多块组合的显示屏、一台或多台组合的显示器(监视器或电视机)、一台或多台组合的投影仪,也可以是一台或多台组合的计算机终端,主要安装在监督中心。本条规定了显示设备的基本参数要求,各城市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适当选择,不应单纯求大求高;也可以考虑与城市已有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大屏幕显示设备共享使用。
6.6 存储及备份设备
6.6.1、6.6.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数据为中心,因此系统的存储和备份设备十分重要。存储设备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通过具有高传输速率的连接方式,具有较高的节点扩充性和传输速率,同时要避免一些常见的网络瓶颈。各城市可按照各自实际需求,制定存储备份管理机制,如对备份结果进行验证,并对备份存储介质进行标识等。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十分重要的数
据,需要花费较大的代价进行采集和更新,因此应对其进行异地备份。其他数据(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也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数据,如果不能通过方便的信息共享方式获得这些数据,也应对其进行异地备份。
6.7 呼叫中心
6.7.1 呼叫中心的建设可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经济实用的配置。
6.7.2 呼叫中心应具有基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具体要求和主要功能应满足本规范中第6.7.2条的规定。呼叫中心的特殊席位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语音服务,并且提供方便的管理功能。
6.8 操作系统
6.8.1, 6.8.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服务器端和终端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应采用目前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以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6.9 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6.9.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需要通过数据库系统来进行管理。本条中对数据库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作了规定。
6.9.2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是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软件平台之一。它承担着海量空间数据的应用和管理工作,需要具备充分的空间数据管理、更新和服务能力,保证图文一体化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本条对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作了规定。
7 系统建设与验收
7.1 系统建设
7.1.1 应用需求明确保证系统建设周期可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趋于稳定才能实现对部件的精细化管理。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城管通)是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重要技术创新,没有无线通信盲区才能保证无线采集能够覆盖监管范围。
7.1.2 本条所列的系统建设工作步骤、内容和要求,是在多个地区实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
7.1.3 大量实践证明,在信息化建设中引入第三方监理能够为项目成功实施提供帮助。
7.2 系统验收
7.2.1 规定在系统至少运行3 个月后进行正式验收是为了保证有足够长的时间来对应用系统、运行模式和数据成果进行磨合和检验。
7.2.2 本条规定了正式验收应包括的内容,可以分项验收,也可以总体策划和组织验收。
7.2.3 监管分离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是系统建设与运行模式验收中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7.2.4 地理空间数据符合标准才能够为系统运行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撑。
7.2.5 应用系统是实施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对系统进行测试,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7.2.6 对监管范围和专业部门接入情况进行验收,是为了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覆盖和应用范围;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收可以准确反映系统实际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
7.2.7 翔实的文档资料能够为日后系统维护和扩展提供依据。
7.2.8 正式验收涉及的内容多,专业性较强,需要组织城市管理、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专家才能对系统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
8 系统维护
8.1 日常管理
8.1.1 通过执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使系统维护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8.1.2 系统中包含了大量重要的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不同用户在系统中操作的内容不同,通过用户权限管理,对不同用户的数据访问严格控制。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等提供的安全管理功能,配置合适的系统安全策略。
8.1.3 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机制,并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制定合适的数据备份策略,对业务数据的备份周期要短,对基础数据的备份周期可以长一些,对一些重要的数据要采取异地备份的策略。
8.1.4 日常的系统维护就是要在问题出现前就解决问题,通过分析日志,可以及时发现系统异常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8.2 软件和数据维护
8.2.1、8.2.2 在系统体系架构中包含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这两个子系统都是提供给系统管理员使用的。系统中涉及机构、人员、业务、工作流、表单、地图使用等变化需求,需通过应用维护子系统进行配置维护;涉及地理空间框架、单元网格、部件、地理编码等数据变化通过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进行配置维护。
8.2.3 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是保证了数据的现势性,不同类型的地理空间数据更新方式和更新周期不同,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更新。
8.2.4 随着系统的逐步深化应用,系统中涉及的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也可能会逐步扩展。
8.3 应急预案
8.3.1〜8.3.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基本工具,需要保证系统的持续稳定可靠运行,但仍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一些问题。为将因系统异常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必须制定周全的应急预案,使得系统出现异常后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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